2024年10月,芦溪县农业分析行政法律大队正在开展生猪私屠滥宰法律放哨时,正在芦溪县源南乡某家庭农场内发觉违法屠宰生猪,现场查获已宰猪肉品1450千克。经立案查明,自2024年7月起,刘某、黄某等人租用刘某某的闲置厂房做为屠宰场合,雇用工人处置违法屠宰勾当,屠宰后的生猪产物未开展检疫查验,存正在较大的肉品平安现患,涉及金额36万余元。因涉嫌犯罪,芦溪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机关打点。2025年11月,芦溪县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违法所得人平易近币10000元,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15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违法所得人平易近币4000元,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7000元。
2025年8月,赣州市农业分析行政法律支队南康大队收到监视抽查抄验演讲,显示正在当事人胡某果园抽检的阳光玫瑰葡萄样品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标,结论为不及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胡某于2025年5月从网上采办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用于葡萄种植疾病防治,因不规范用药导致产物休药期事后仍药残超标。涉案葡萄共100千克,已发卖完毕无法逃回,发卖金额525元。当事人发卖不合适农产质量量平安尺度的农产物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七十一条,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违法所得52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2025年3月,上高县农业分析行政法律人员正在上高县新界埠镇查抄发觉,锦江河南岸边某家庭农场运营的蔬菜种植道两旁的排水沟、部门农用薄膜曾经深深嵌入地盘之中起头腐臭。农业法律人员现场对该家庭农场担任人开展普法宣传,并按法式就地下发责令更正通知书。责令更正期届满后,农业法律人员再次来到涉案地址查看整改环境,发觉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上高县某家庭农场未按照及时收受接管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河山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平易近河山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上高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到位,并做出罚款210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2025年9月,称对童某运营的某家庭农场的鸡蛋进行质量平安监视抽查,检测成果显示该批鸡蛋兽药多西环素含量不合适国度尺度,查验结论为不及格。经立案查明,童某正在家庭农场家禽养殖过程中,因对家禽饲喂多西环素导致鸡蛋药物残留超标,涉案批次鸡蛋共计10千克。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鹰潭市余江区农业农村粮食局责令当事人遏制出产运营兽药残留不合适农产质量量平安尺度的鸡蛋,对涉案鸡蛋进行监视,并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2025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分聚焦农天分量、农产质量量、动动物检疫等环节范畴,严酷规范涉企行政查抄、深化跨部分协同法律联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违法案件,无效了农业出产运营次序和人平易近群众权益。为阐扬典型案例示范警示感化,现予以发布。
2024年12月,景德镇市农业分析行政法律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从外埠购入待宰发卖的一车17头活牛疑似投喂过瘦肉精。法律人员当即赶赴现场核查,对该批活体牛随机提取部门牛尿样品进行瘦肉精速测检测,成果显示“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后经采集全数牛尿样品送有天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定量检测,成果显示有12份牛尿样品检出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经立案查明,钟某他人正在某地肉牛养殖过程中采办“瘦肉精”药品进行饲喂,后将饲喂的肉牛运往景德镇市预备进行宰杀发卖被查获。因涉嫌出产发卖有毒无害食物犯罪,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置。
2024年12月,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收到铜鼓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查察看法书,反映李某某以本人生猪养殖场的表面别离于2024年7月8日和7月10日帮帮处置生猪贩运的赵某2次虚假申报动物检疫及格证明,所正在乡镇人平易近兽医(另案处置)正在未经现场核实的环境下,开具了2张“动物检疫及格证明(动物B)”,而现实上赵某并未正在李某某养殖场采办生猪。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将动物检疫及格证明电子版发送给赵某,共收取赵某2000元做为报答。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第一款,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惩罚裁量基准》,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做出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人平易近币8000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2024年12月,万年县农业农村局对正在辖区内承包水面养殖的余干县某种养殖专业合做社开展监视抽检,查验成果显示其养殖的黄鳝产物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鉴定为不及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正在养殖期间利用了恩诺沙星药物,涉案批次黄鳝共计30千克,已全数发卖无法逃回,货值186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三十六条之,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万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遏制出产运营,并做出违法所得1860元、惩罚款50000元的行政惩罚决定。


